寻乌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26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寻乌县2017年县城学校周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开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至2017年11月9日截止。征求意见期间,通过上门入户、走访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征询等形式,广泛收集了被征收人的意见,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寻乌县2017年县城学校周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寻乌县2017年县城学校周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于2017年12月1日经寻乌县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向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裁决。行政协调、行政裁决期间不停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寻乌县2017年县城学校周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寻府办字〔2017〕233号)。
寻乌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寻乌县2017年县城学校周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县城棚户区(城中村)居民的居住条件,健全教育教学基础设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关于完善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攻坚行动方案》(寻办发〔2017〕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2017年县城学校周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实验小学、城关小学、三二五小学等学校周边地块,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为准。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为2017年县城学校周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委托长宁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2017年县城学校周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签订协议期限、搬迁弃房期限
(一)签订协议期限:
第一阶段:2017年12月4日至2018年1月16日;
第二阶段: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9日;
第三阶段: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1月22日。
(二)搬迁弃房期限:
第一阶段:2018年2月5日前;
第二阶段:2018年2月8日前;
第三阶段:2018年2月11日前。
四、征地补偿
(一)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土地,主要地类为宅基地、水田、旱地、林地、荒山荒坡;青苗种类主要为水稻、蔬菜、果树、林木等。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被征地农民)。
各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规定,分别按照相应片区相应地类征地补偿标准(见附件1)给予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规定执行。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和视为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以货币补偿为主,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
选择货币补偿的,其房屋占地价值补偿已经包含在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内;选择产权调换的,其房屋占地价值已在产权调换房占地中体现,土地价值不再相互结算。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附属房、附属设施、零星果树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六、房屋性质、建筑面积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一)房屋合法性认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合法房屋:
(1)依法登记的房屋(含有批准用地建房手续、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为合法房屋。
(2)对建设年代久远及权属依据不完全的房屋建筑,由县房屋建筑认定小组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调查认定并公示3天,以出具的调查认定书为准。
(3)对2011年8月31日以后未经房屋权属登记或权属档案记载不明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由县房屋建筑认定小组按程序依法依规调查认定并公示3日,以出具的调查认定书为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合法房屋:
(1)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对2011年8月31日(含,下同)之前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在2011年8月31日寻乌县规划设计院提供的1:500数字化地形图上有记载并且已完工的被征收主房屋,为历史遗留问题,视为合法房屋。
(2)对2011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未经依法登记批准建成的房屋,在2015年2月28日寻乌县规划设计院提供的1:500数字化地形图上有记载并且已完工的被征收主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的,占地面积9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三层以内、建筑面积270平方米以内实际建筑面积,视为合法房屋;超出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符合“一户一宅”:
①被征收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②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唯一住宅;
③被征收人从未被拆迁过其他合法住宅房屋的;
④被征收人未将农村住宅房屋出租、出卖或赠与他人的。
(3)非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唯一一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且户口所在地址与房屋地址相一致的,其房屋可以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人视为合法房屋“一户一宅”的认定进行补偿。
3.对不符合上述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
(2)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在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前已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未拆除的房屋;
(3)未经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部门批准或未按相关部门批准,新开基、拆旧建新、加层的房屋;
(4)墩混、墩木、钢架棚等简易结构建筑;
(5)在本项目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房屋;
(6)虽经相关部门批准,批“少”建“多”、批“东”建“西”的。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重新测量的,以新测量数据为准。
2.被征收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以实施单位组织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测绘结果3日内申请重新测绘,实施单位应当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复核。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和测算严格按《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飘檐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折半计算面积。
4.房屋按楼面(或地面)至墙体水平顶端2.2米以上(含2.2米)按一层计算补偿面积;2.0-2.2米(不含2.2米)按80%折算补偿面积;1.8-2.0米(不含2米)按60%折算补偿面积;1.6-1.8米(不含1.8米)按50%折算补偿面积;1.6米以下(不含1.6米)不计算补偿面积。
(三)宅基地面积认定
1.未建房屋的有证宅基地,按1986年以后建房用地批准手续文件、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所载的占地面积进行认定,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见附件2)的80%给予补偿。
2.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宅基地(含院坪)按征地价(见附件1)进行补偿。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1.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以认定为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2.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口数量,以被征收人户口簿上登记人数和实际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直系亲属人数为准。
3.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户:
(1)父母及儿子原在一起同户,现儿子已结婚的;
(2)两兄弟以上(含两兄弟)均结婚且登记为一户的;
(3)两兄弟以上(含两兄弟)有一方未婚且登记为一户的,未婚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并有能力购房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合户:
(1)夫妻之间必须合户;
(2)未到法定婚龄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必须合户;
(3)征收公告后离婚的,仍按一户计算;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人的,应与监护人合为一户。
七、房屋征收补偿、奖励
(一)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征收补偿、奖励包括:
1.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为合法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在2018年1月22日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弃房的,按本方案确定的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见附件3,下同)给予补偿。超过规定时间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房屋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房屋装修等价值,实行“房地合一”评估。
被征收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其飘檐补偿标准按同结构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50%执行,不予补助、奖励。
2.合法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1)购买商品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2018年1月22日内签订协议并按时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600元/㎡购买商品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予购买商品房奖励。
(2)征收进度奖励
按照本方案确定签约的期限、搬迁弃房期限实行分阶段奖励。
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700元/㎡奖励;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第三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第一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搬迁弃房奖励不足2万元/户的,补足2万元/户(同一处房屋多户的按一户计算);第二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第三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奖励。
(3)低层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对被征收房屋只有一层部分,按相应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40%给予奖励,对被征收房屋只有两层部分,按相应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20%给予奖励;在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分别按30%、15%给予奖励;在第三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分别按20%、10%给予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予以低层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4)住改非房屋的征收补偿
原属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该房屋办理了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等)、在县人民政府发布相应地块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在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房屋第一层,进深不超过6米),增计该部分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的30%(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二)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征收补偿、奖励包括:
1.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视为合法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在2018年1月22日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弃房的,按本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给予补偿;超过征收签约期限未签约,但主动配合拆除的,三层(含)以下主住宅房屋可按本方案合法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格的70%给予补助,四层(含)以上主住宅房屋给予房屋重置价50%补助和220元/㎡拆除补助,不予其他补偿、补助、奖励;超过征收签约期限未签约且不配合拆除的,一律以违法建筑论处并强制拆除,不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其飘檐补偿标准按同结构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50%执行,不予补助、奖励。
2.视为合法房屋征收奖励
(1)征收进度奖励: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搬迁弃房期限实行分阶段奖励:
在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在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在第三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第一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搬迁弃房奖励不足2万元/户的,补足2万元/户(同一处房屋多户的按一户计算);第二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第三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奖励。
(2)低层住宅房屋征收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对被征收房屋只有一层部分,按相应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40%给予奖励,对被征收房屋只有两层部分,按相应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20%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含)以后签订协议并弃房的,不予以低层住宅房屋征收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予以低层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三)合法、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征收补偿、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为合法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在2018年1月22日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弃房的,按本方案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4,下同)给予补偿,参照合法住宅房屋的签约奖和搬迁弃房奖进行奖励。
2.被征收房屋为视为合法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在2018年1月22日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弃房的,按本方案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标准给予补偿,并参照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的签约奖和搬迁弃房奖进行奖励;超过征收签约期限未签约或不配合拆除的,一律以违法建筑论处并强制拆除,不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3.被征收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其飘檐均不予产权调换。
4.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合法住宅房屋、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征一补一”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当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如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存在面积差,安置后不足部分和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相互结算,市场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将其享有补偿、补助、奖励(除临时过渡安置补助)等费用预先抵扣产权调换房屋购置款,剩余部分依照房屋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付款,不足部分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前根据结算据实补足。
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含小区内配套设施成本价)结算,成本价为1543元/平方米。涉及水、电、燃气、物业管理、住房维修基金等费用待交房时一并结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予以期房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于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区域内的文峰乡长举村、以市场运作方式开发建设。产权调换房屋为套房,主要户型有二室二厅(70㎡左右、90㎡左右,含公摊面积)、三室二厅(110㎡左右、130㎡左右,含公摊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有关标准,进户为普通防盗门(高层为防火门),室外门窗为铝合金或塑钢,水、电到户。
(3)实行“谁先签订协议、谁先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即签订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加弃房的顺序号除以2进行排序选房,除以2后仍然相同的,以弃房的顺序号先后选房。
(4)产权调换房屋建设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五年内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五年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按县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准。
5.被征收房屋为合法房屋、视为合法房屋的,其飘檐一律不予产权调换。
(四)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非住宅房屋是指除住宅房屋以外的主房(不包括附属用房)。非住宅房屋用途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是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中介等商业服务类型的房屋。非营业用房包括厂房、站场码头、仓库堆栈等用房。
对非住宅房屋产权人,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已出租或借用的,由被征收人负责收回,进行整体搬迁交房,且不对承租人、借用人另行给予补偿。
(五)公共祠堂、寺庙、集体房屋的征收补偿
针对公共祠堂、寺庙、集体房屋产权人,参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标准或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并给予补偿。
公共祠堂、寺庙、集体房屋所属集体或理事会,应当选定或委托代理人并出具委托书或理事会决议书,由委托代理人负责征收补偿协商、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款领取等具体事宜。
(六)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水电线路、外墙和内墙面水泥粉刷或刷白、木制、铝合金或塑钢门窗)不另作补偿,其相应价值已包含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被征收房屋精装饰装修的,可按本方案(见附件5)所列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项目或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七)其他构筑物的征收补偿
主房以外的厕所、洗澡间、杂物间、栏舍、钢(铁)架棚等附属房、构筑物、附属设施按附表所列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5、附件6)。
八、房屋征收补助
(一)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1.补助标准:600元/月·户。
2.补助期限: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弃房之日起12个月。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助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弃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6个月止,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36个月的,应当结合市场行情调整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
3.被征收人领取补助后,自行解决过渡住房。
4.征收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给予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补助。
(二)房屋搬迁补助
1.住宅房屋被征收后搬迁的,按主房屋面积5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户的补足到1000元/户;
商业经营用房按产权面积补助2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户。
工业生产用房按产权面积补助3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户。
2.征收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
(三)特殊困难群体补助
1.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到36㎡且是其唯一住房的,按36㎡给予补助。
2.被征收人经县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在征收房屋时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二级以上残疾人”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装修补助。
3.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对家庭成员中有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被征收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九、违法建筑的处置及补助
(一)签约拆除补助
在2018年1月2日内签约的,违法建筑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重置价的50%进行签约补助;同时对违法建筑给予220元/㎡拆除补助(钢架棚等简易结构除外)。
违法建筑的飘檐补助标准按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的50%执行,不予补助、奖励。
(二)签约拆除奖励
在2018年1月2日内签约的,按违法建筑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签约奖励;在2018年1月17日内弃房并配合拆除的,按被征收违法建筑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拆除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约、拆除的,不予奖励。
(三)其他补助
在2018年1月17日内签约弃房并配合拆除的,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房屋搬迁补助,符合条件的按本方案第八条第三款第2小点的规定给予特殊困难群体补助。被征收房屋精装饰装修的,可按本方案(见附件5)所列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偿。
(四)逾期未签约弃房的处置办法
在县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未主动配合签约弃房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补助及奖励。
十、保障与监督
(一)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模范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全力支持、配合、服务征收工作,推动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涉及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责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自觉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执行有关法规、政策、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中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三)被征收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奖励及补助资金,或采取暴力、威胁等行为(方式)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四)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对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五)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和对评估结果的争议处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七)本方案实行“四公开”制度:1.征收补偿方案公开;2.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摸底调查核实面积公开;3.被征收户基本信息与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信息公开;4.被征收户补偿安置结果公开。以上信息按程序在寻乌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宣传栏中公开。
十一、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房屋设定抵押、承包、租赁的,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抵押、承包、租赁关系。
(二)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被征收单位和个人不得抢种农作物和抢建任何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以补偿。
(三)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再实施新建、扩建、改造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设立新的房屋租赁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认定并补偿。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等相关文件有关精神,被征收人所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在县城重新购置商品住房的,其契税补贴按县人民政府已出台的文件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五)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原则上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片区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六)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事宜,由项目用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处理。
(七)被征收人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寻乌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向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裁决。被征收人对本方案制定程序等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对征收土地房屋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争议不影响土地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
(八)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
2.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
3.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
4.房屋重置价格
5.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6.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乡(镇) |
地类 |
统一年产值标准 |
补偿 倍数 |
征地补偿 标准 |
|
长宁镇 文峰乡 |
耕地 |
水田 |
1967 |
19.5 |
38357 |
旱地 |
|
|
25699 |
||
宅基地 |
|
|
25699 |
||
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花地、精养鱼塘 |
|
|
38357 |
||
林地、池塘(山塘、水库)、农村道路、沟渠、田坎、集体建设用地 |
|
|
13425 |
||
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 |
|
|
7671 |
一、注:1.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规定执行。
2.征地补偿标准是以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
(1)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1.0;
(2)旱地、宅基地不低于0.67;
(3)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0.35;
(4)未利用地不低于0.2。
二、说明:1.根据我县实际,注(1)果园是指在耕地(水田)种果的果园按1.0修正系数补偿,在旱地、林地等地类上种果的果园按旱地、林地等相应地类修正系数给予补偿。
2.水田、旱地的认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
3.项目建设涉及的临时用地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补偿费为每年3500元/亩。若占用耕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确实无法复垦的,按所占地类征地补偿标准与“三荒地”征地补偿标准的差额一次性补偿。
4.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参照执行。
附件2:
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
(寻府办字〔2016〕183号)
地类等级 |
商业用地 |
住宅用地 |
工业用地 |
一级 |
3054元/㎡ |
1762元/㎡ |
161元/㎡ |
二级 |
2106元/㎡ |
1305元/㎡ |
133元/㎡ |
三级 |
1291元/㎡ |
799元/㎡ |
96元/㎡ |
四级 |
868元/㎡ |
531元/㎡ |
87元/㎡ |
五级 |
480元/㎡ |
326元/㎡ |
|
附件3:
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
房屋结构 |
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元/㎡) |
框架结构 |
3150 (含土地补偿价值、房屋及初装修价值,下同) |
砖混结构 |
3020 |
砖木结构 |
2890 |
土木结构 |
2760 |
简易结构 |
2360 |
该标准依据《关于公布实施寻乌县县城规划区2017年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及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的通知》(寻府办字〔2017〕38号)规定执行。
附件4:
房屋重置价格
单位:元/㎡
重置价格 |
结构类型 |
||||
框架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土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
885 |
735 |
605 |
415 |
235 |
说明:1.该标准依据《关于公布实施寻乌县县城规划区2017年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及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的通知》(寻府办字〔2017〕38号)规定执行。
2.主屋占地面积按房屋滴水为界,房屋滴水建筑面积按减半计算。
附件5: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类型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备 注 |
|
1 |
基础 |
毛石基础 |
立方米 |
120 |
系单指已建基础但未建房工程 |
|
混凝土基础 |
立方米 |
260 |
||||
钢筋混凝土基础 |
立方米 |
960 |
||||
2 |
生产 生活 设施 |
化粪池 |
口 |
1200 |
|
|
沼气池 |
座 |
20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手压井 |
口 |
800 |
废弃的不予补偿 |
|||
小沉井 |
口 |
1200 |
距地面4米以内,废弃的不予补偿 |
|||
大沉井 |
口 |
1800 |
距地面4米以上,废弃的不予补偿 |
|||
室内外水池、洗衣、洗手池 |
立方米 |
300 |
贴瓷砖 |
|||
立方米 |
200 |
未贴瓷砖 |
||||
3 |
道路 硬化 设施 |
水泥坪 |
平方米 |
30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水泥路 |
立方米 |
260 |
|
|||
4 |
砌体 |
红砖围墙 |
立方米 |
360 |
|
|
片石围墙 |
立方米 |
250 |
|
|||
土墙 |
平方米 |
80 |
|
|||
空心砖围墙 |
立方米 |
180 |
|
|||
5 |
明沟涵管盖板门斗门楼类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30 |
按长度计算 |
|
砖砌暗沟 |
米 |
60 |
按长度计算 |
|||
暗砼涵管 |
米 |
40 |
直径200毫米以下 |
|||
水泥盖板 |
平方米 |
30 |
|
|||
门斗顶盖、门斗、门柱混凝土、阁楼隔板 |
平方米 |
120 |
|
|||
砖混门楼 |
平方米 |
500 |
|
|||
6 |
灶台 |
无瓷小灶台 |
座 |
300 |
无瓷大灶台400元 |
|
贴瓷小灶台 |
座 |
500 |
贴瓷大灶台600元 |
|||
大无烟灶 |
座 |
800 |
|
|||
小无烟灶 |
座 |
500 |
|
|||
大理石灶台 |
米 |
500 |
|
|||
操作台 |
米 |
120 |
红砖砌体,水泥内外粉刷 |
|||
7 |
门窗类 |
普通铁门 |
平方米 |
230 |
|
|
不锈钢门 |
平方米 |
350 |
|
|||
铝合金推拉门 |
平方米 |
120 |
(普通) |
|||
铝合金推拉门 |
平方米 |
150 |
(吊樘) |
|||
卷闸门 |
平方米 |
100 |
|
|||
拉闸门 |
平方米 |
110 |
|
|||
入户防盗门 |
樘 |
1200 |
|
|||
卫生间塑钢门 |
樘 |
200 |
|
|||
卫生间全包铝钢门 |
樘 |
500 |
|
|||
包门 |
樘 |
350 |
普包 |
|||
欧式包门 |
樘 |
800 |
|
|||
地弹门 |
平方米 |
350 |
|
|||
8 |
防盗网、扶手类 |
不锈钢防盗网 |
平方米 |
80 |
|
|
钢筋防盗网 |
平方米 |
35 |
|
|||
扶手(水管) |
米 |
65 |
|
|||
扶手(不锈钢) |
米 |
110 |
|
|||
木艺扶手 |
米 |
360 |
油漆并作艺术处理 |
|||
木扶手 |
米 |
160 |
普通未油漆 |
|||
9 |
地面 |
瓷砖(普通) |
平方米 |
60 |
0.6×0.6米以下,含0.6米 |
|
瓷砖(中高档) |
平方米 |
80 |
0.6×0.6米以上,不含0.6米 |
|||
水磨地面 |
平方米 |
70 |
普通 |
|||
彩磨地面 |
平方米 |
90 |
彩色 |
|||
防潮地板砖 |
平方米 |
30 |
|
|||
红砖地面 |
平方米 |
25 |
|
|||
木地板 |
平方米 |
120 |
|
|||
花岗岩石板 |
平方米 |
90 |
|
|||
大理石地面 |
平方米 |
120 |
|
|||
10 |
墙面 |
硅藻泥 |
平方米 |
50 |
|
|
乳胶漆 |
平方米 |
40 |
|
|||
仿瓷 |
平方米 |
20 |
|
|||
墙纸 |
平方米 |
20 |
|
|||
11 |
吊顶 |
石膏板吊顶 |
平方米 |
40 |
|
|
石膏线 |
米 |
35 |
|
|||
半吊 |
平方米 |
70 |
|
|||
全吊 |
平方米 |
120 |
|
|||
木线条 |
米 |
15 |
|
|||
杉木倒板 |
平方米 |
25 |
|
|||
纤维板贴纸吊顶 |
平方米 |
35 |
|
|||
塑扣吊顶 |
平方米 |
40 |
|
|||
铝扣吊顶 |
平方米 |
60 |
|
|||
集成吊顶 |
平方米 |
220 |
|
|||
12 |
卫浴 设施 |
洗面盆 |
个 |
120 |
普通 |
|
洗手盆 |
个 |
60 |
普通 |
|||
组合式洗手台 |
个 |
700 |
|
|||
大理石洗手盆 |
个 |
500 |
|
|||
蹲盆 |
个 |
200 |
|
|||
抽水马桶 |
个 |
400 |
|
|||
浴缸 |
个 |
600 |
|
|||
13 |
工艺类 |
壁橱 |
个 |
200 |
|
|
玻璃隔墙 |
平方米 |
100 |
|
|||
木质墙裙 |
平方米 |
120 |
|
|||
酒柜 |
米 |
600 |
|
|||
衣橱 |
米 |
560 |
|
|||
吊柜 |
米 |
260 |
|
|||
鞋柜 |
米 |
300 |
|
|||
梳妆台 |
个 |
300 |
|
|||
电视背景 |
平方米 |
360 |
|
|||
窗帘盒 |
米 |
25 |
|
|||
衣橱衣柜博古架 |
米 |
350 |
|
|||
14 |
其它 |
小青瓦隔热层 |
平方米 |
100 |
|
|
琉璃瓦 |
平方米 |
150 |
|
|||
镀锌瓦棚 |
平方米 |
85 |
|
|||
密封玻璃窗 |
平方米 |
75 |
|
|||
室外铁楼梯 |
平方米 |
230 |
|
|||
普通钢架棚 |
平方米 |
75 |
|
|||
顶盖带泡沫钢架棚 |
平方米 |
130 |
|
|||
电话 |
户 |
8 |
迁移费 |
|||
闭路电视 |
户 |
20 |
拆装费 |
|||
广电网线 |
户 |
100 |
拆装费 |
|||
电信网线 |
户 |
8 |
|
|||
移动网线 |
户 |
30 |
|
|||
空 调 |
立式 |
台 |
250 |
|
||
壁式 |
台 |
150 |
|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00 |
|
|||
屋顶桶式储水塔 |
台 |
200 |
|
|||
电热水器 |
台 |
200 |
|
|||
电表
|
户
|
500 |
|
|||
自来水 |
户 |
400 |
|
附件6: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
类别 |
标准 |
备注 |
|
桔园补偿 (每亩按130株计算) |
一龄树 |
38元/株 |
|
|
二龄树 |
58元/株 |
|
||
三龄树 |
78元/株 |
|
||
四龄以上树 |
130元/株 |
|
||
桔苗 |
8000元/亩 |
|
||
枳壳苗 |
5000元/亩 |
|
||
桔寮 |
150元/个 |
|
||
渔塘补偿 |
鱼苗水面补偿 |
360元/亩 |
|
|
浆砌 |
100元/m3 |
|
||
干砌 |
60元/m3 |
|
||
地坟补偿 |
搬迁至公墓区 |
大葬 |
7800元/座 |
其中6000元补偿给松鹤仙庄,1800元补偿给被征收人 |
小葬 |
6000元/座 |
其中4500元补偿给松鹤仙庄,1500元补偿给被征收人 |
||
自行搬迁至县城规划区外的 |
大葬 |
8000元/座 |
|
|
中葬 |
5000元/座 |
|
||
小葬 |
3000元/座 |
|
||
生产用房补偿 |
土木 |
200元/㎡ |
|
|
砖木砖混 |
250元/㎡ |
|
||
水井补偿 |
沉井 |
300元/个 |
|
|
标准饮用井 |
75元/m |
|
||
大井 |
120元/m |
|
||
石坎补偿 |
干砌 |
60元/m3 |
|
|
浆砌 |
120元/m3 |
|
||
果园管道补偿 |
打药管 |
3元/m |
|
|
抗旱管 |
5元/m |
|
||
涵管补偿 |
半径20cm |
25元/m |
|
|
半径30cm |
55元/m |
|
||
半径50cm |
100元/m |
|
||
产量补偿 |
中途征收 |
6000元/亩 |
|
|
农药化肥补偿 |
中途征收 |
3000元/亩 |
|
|
落叶果补偿 |
2龄以下 |
20元/株 |
|
|
3龄以上 |
40元/株 |
|
||
竹补偿 |
|
3元/株 |
|
|
水泥坪补偿 |
|
12元/㎡ |
|
|
树木补偿 |
大 |
10元/株 |
|
|
小 |
5元/株 |
|
注:果树按株清点,一龄树38元/株、二龄树58元/株、三龄树78元/株、四龄以上树143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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