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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主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嘉宾:县安监局副局长潘立平

时间:2017年06月16日

摘要: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来到寻乌县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县安监局副局长潘立平与大家进行互动交流。希望通...

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来到寻乌县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县安监局长潘立平与大家进行互动交流。局长,您好!先和我们的网友打个招呼吧

[潘立平]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通过政府网站这个网络平台与广大网友沟通交流,谢谢大家对安监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希望通过这次交流能够加深大家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了解。

[主持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该按什么程序报告?

[潘立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主持人]报告事故时应报告什么内容?

[潘立平]《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主持人]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会受到哪些处罚?

[潘立平]《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主持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责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条例》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主持人]请问我县的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电话是什么?

[潘立平]12350或0797-2831187

[主持人]感谢局长的耐心解答。我们今天的访谈先进行到这里。非常感谢局长做客我们的访谈。谢谢局长,谢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期再见!

[潘立平]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