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主题:访谈主题:国土资源管理有关问题

嘉宾: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谢小菁同志
时间:2015年7月16日
摘要: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通过政府网站这个网络平台与广大网友沟通交流,谢谢大家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希望通过这次交流能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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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主题:国土资源管理有关问题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来到寻乌县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寻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谢小菁同志与大家进行互动交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有关问题。谢局长,您好!先和我们的网友打个招呼吧。
[谢小菁]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通过政府网站这个网络平台与广大网友沟通交流,谢谢大家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希望通过这次交流能让大家对我县国土资源管理有关工作有一个全面了解。
[主持人]谢局长,农民申请宅基地需办哪些手续?
[谢小菁] 农民申请宅基地需办如下手续:1、申请。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用地申请,经同意后,村委会审查,初步确定用地位置、核实用地面积;2、审批。乡(镇)规划、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实地勘查核实,符合村庄规划和用地条件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3、实地放线。批准后,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或用地许可证书,由乡(镇)规划、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到实地放线;4、登记发证。房屋建成后,由乡(镇)规划、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
[主持人] 谢局长,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谢小菁]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的程序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
②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的需提交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③土地权属来源;
④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宗地权属及其权利所及的界线进行调查,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测量每宗土地的权属界线、位置、形状及地类界等,为土地登记提供依据。
3、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宗地的权属来源、界址、面积、土地利用、资源等情况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对土地登记的批准意见,对批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卡、装簿、造册和缮证。
5、颁发土地证书。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注册登记结果,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土地权利人发放土地证书。
[主持人] 谢局长,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理?
[谢小菁]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主持人] 谢局长,什么是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理?
[谢小菁]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81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主持人] 谢局长,征地补偿标准及失地农民如何保障?
[谢小菁]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标准,我县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乡 镇 |
水田、菜地、精养鱼塘 |
旱 地、 宅基地 |
林地及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长宁镇、文峰乡 |
38400元/亩 |
25728元/亩 |
13440元/亩 |
7680元/亩 |
澄江镇、吉潭镇、 南桥镇 |
35400元/亩 |
23718元/亩 |
12390元/亩 |
7080元/亩 |
留车镇、晨光镇、 桂竹帽镇 |
34000元/亩 |
22780元/亩 |
11900元/亩 |
6800元/亩 |
菖蒲乡、水源乡、 罗珊乡、三标乡 |
32900元/亩 |
22043元/亩 |
11515元/亩 |
6580元/亩 |
丹溪乡、龙廷乡、 项山乡 |
31900元/亩 |
21373元/亩 |
11165元/亩 |
6380元/亩 |
为保障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农民被征地后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6]2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及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寻府办字[2008]44号文件(关于印发寻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寻府办字[2010]134号)文件精神,我县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措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并着力探索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和最低生活保障机制。
[主持人] 谢局长,什么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目的是什么?
[谢小菁]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又统称为“三权发证”:一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二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三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含义分别是: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即村小组);二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三是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目的是:在全面查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基础上,建立全县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主持人]感谢谢局长的耐心解答。我们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谢谢谢局长,谢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期再见!
[谢小菁]谢谢大家!再见!